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是企业
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概念。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时,若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例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对于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 当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
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 如果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
收益”科目。 4.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