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执行
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
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当企业使用这些安全生产费进行费用性支出时,应直接从专项储备中扣除。如果安全生产费用于形成固定资产,则需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记录相关支出,并在安全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确认为固定资产。此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将冲减专项储备,并且相应确认累计折旧金额。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固定资产被确认,它将在未来期间停止计提折旧。为了更清晰地反映这一点,“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将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一个名为“专项储备”的项目。
对于维简费及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新的规定要求将这些费用视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即借记“
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这与之前财企〔2006〕478号文件的要求有所不同,后者要求将安全生产费用直接记入负债。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还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方式。当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可以直接减少专项储备;而当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时,则需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来归集所有支出,直至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此时,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本将被用来冲减专项储备,并据此确认相应的累计折旧。这意味着,此类资产在未来不会继续计提折旧。这不同于之前的做法,其中提到只有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金额至零为止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使用盈余
公积金。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如何处理安全生产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确保了这类资金能够被有效管理和利用,同时也反映了当前财务管理实践中的一些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