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期间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除了获得批准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外,所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都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开发商通常是通过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来开始项目的,并且从次月起开始支付土地使用税。然而,当商品房建成并被售出时,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直接转让给买方,而是随着建筑物的销售一同转移给购房者。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基于他们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同样地,这也表明一旦开发商不再占用某块土地,那么该地块的纳税义务也就随之终止。要确定某块土地上的商品房是否已经不再由开发商实际占用,需要参考以下两个文件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指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明确规定如果因为房产或土地的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纳税义务终止的话,那么相关税款的计算应该截止到这种状态变化发生的那个月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项则明确表示:对于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税收责任衔接的原则,当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应以房产和土地的状态已经转移或改变作为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条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比较房屋交付购房者的时间点或者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来确定停止计算税款的具体日期,通常采用“孰先”原则。从这一刻起,购买新房的个人(除非是免征非生产经营用房占地的土地使用税)成为新的纳税人,而开发商则结束其纳税责任。
在此之前,无论是否签订了销售合同、收到了款项或是开具了发票,甚至是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但尚未实际交付房屋等情况下,只要房屋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或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法定变化,开发商仍然是该地块的实际使用者即纳税义务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持土地在使用期间内的连续性,确保同一地块上的土地使用税能够顺畅地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反之,如果选择其他时间点作为开发商停止承担纳税责任的时间,则可能会导致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出现中断。
商品房交付的标志通常包括能够证明开发商已履行交付义务的法律文件,如送达给购房者验收交接的通知书;购房者签署的验收确认书;以及购房者领取钥匙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时的登记等。房屋产权登记则是指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正式注册并变更至购房者名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