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购销合同涵盖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多种形式的合同。立合同人需要按照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结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和印花税的特性,为强化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具体情形包括: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在登记过程中未能如实记录并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提供的应税凭证不真实,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若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补报而逾期仍未报送,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