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与清算项目配套建设的居委会、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如果这些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其成本和费用是可以被扣除的。
其次,若这些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则其成本和费用同样可以扣除。
最后,如果这些设施建成后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那么应当计算收入,并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