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必须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对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则应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为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需要对所有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则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一)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则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同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在短期内可以收到,那么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以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二)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单独测试后未发生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分析判断是否发生减值。通常情况下,可以将这些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在确定本期各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前年度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进行确定。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的惯例继续使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方法来确定比例。
(三)对应收款项已确认减值的转回:对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摊余成本是指该应收款项的初始确认金额经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的调整结果(专指金融资产)。根据准则对摊余成本的解释,摊余成本可以理解为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