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在处理资本公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当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时,这部分超出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2. 对于收到的资产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进行记录,同时根据投资者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计算其应享有的份额,并相应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 根据相关规定,资本公积可用于转增资本,此时需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4. 若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则应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 收到
外币投资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
汇率,应按当日汇率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记录;若无约定,则按实际收到出资额当天的汇率折算。 6. 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应根据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增减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授予日按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则相反操作。 8.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如果是贷方差额,则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则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