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进行公益性捐赠,这部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进一步地,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这些团体需要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基金会和慈善组织等。然而,妇女联合会并不符合这些条件。首先,它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次,它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最后,妇联不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公布的名单中。因此,纳税人通过妇女联合会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