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如下:
1. 在登记会计账簿时,必须详细记录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及其他相关信息。账簿中的日期应与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一致;若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依据,则账簿中的日期应按相关凭证上的日期填写。
2. 为保证账簿记录的持久性和防止篡改,登记账簿时应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以下情况下允许使用红墨水记账: - 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以冲销错误记录; - 在不设借贷等栏目的多栏式账页中,用于登记减少数; - 在三栏式账户余额栏前,若未印明余额方向,则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除上述情况外,不得用红色墨水登记账簿。
3. 会计账簿应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进行登记。若记账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遇到隔页、缺号、跳行等情况,应在空页、空行处用红墨水划对角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或“此行空白”,并由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签章。
4. 对于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在结出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目内注明“借”或“贷”字样,表明余额的方向。若无余额,则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元”位处用“θ”表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5. 每页账簿登记完毕后,应计算本页的发生额合计及余额,并在该账页最末一行“摘要”栏注明“转次页”或“过次页”,同时将此金额记入下一页第一行的相关金额栏内,并在该行的“摘要”栏注明“承前页”,以确保账簿记录的连续性,便于对账和结账。
6. 若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刮擦、挖补或使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而应采用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