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的规定,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通过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来说,如果租赁期限跨越多个年度,并且租金被提前一次性支付,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所阐述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以将已经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各相关年度的收入。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对于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同样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