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一旦固定资产停止使用,则应在停止使用的次月停止折旧计算。
企业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特性及其使用状况,科学地设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旦确定了预期净残值,便不得对其进行修改。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
(四)除飞机、火车、轮船之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
(五)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