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范围内,可以作为税前扣除。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括: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具体的限额要根据企业的财务制度进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