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中明确指出: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实已经发生且为合法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针对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第十一条进一步阐述了何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这指的是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则涉及企业货币资产损失的具体范围,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以及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第十四条详细说明了如何确认企业的现金损失。当企业清查出现金短缺时,需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来确认现金损失。为此,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 如涉及刑事犯罪,则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综上所述,只要提供了必要的材料,财产损失就可以申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