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开办费涵盖了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此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要求,新税法并未将开(筹)办费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些费用,或者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至少3年内均匀摊销这些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定了摊销方法,就不得更改。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应根据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