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57号文件的第四条明确指出,企业在处理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时,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确认为坏账损失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且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债务; 3. 债务人
逾期超过三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无力偿还债务; 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部分; 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款项的情况; 6.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需要提交额外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应由企业自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此外,企业必须确保所保留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政策,以下是一份详细的备查资料清单:
-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 对于涉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需提供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清算公告; - 在诉讼案件中,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者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亦或是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 如果是因为债务人停止营业而无法收回款项,则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当债务人个人发生死亡或失踪事件时,应有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或失踪证明; - 对于债务重组的情况,除了要有正式的债务重组协议外,还应提供关于债务人重组
收益纳税情况的详细说明; - 如果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则需提供关于债务人受灾情况的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的声明。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已经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
会计上已经将其作为损失处理了,或者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也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需要额外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专项报告来支持这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