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 12:41:52
问答
自2009年起,购置用于生产的车辆并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作为运输工具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具体
会计处理如下: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然而,对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若疑似为个人消费品,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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