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当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例如,2019年3月20日发放工资时代扣的税款,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名称”:此栏应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应填写纳税人的真实姓名。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根据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进行填写。中国公民通常使用居民身份证;若没有居民身份证,则可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护照等。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此处需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4、第5列“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若无中国公民身份号码,则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5、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若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则填“是”,否则默认为“否”。
6、第7列“所得项目”:应填写纳税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名称。如果同一纳税人取得多项或多次所得,应在不同行中分别填写。
7、第8~21列“本月(次)情况”:在此栏目中,需要详细列出扣缴义务人当月(次)支付给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以及按规定各所得项目当月(次)可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等。特别地,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月可享受的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填写至“累计情况(工资薪金)”的第25~29列相应栏,而本月情况中则无需重复填写。
8、第22~30列“累计情况(工资、薪金)”:这一部分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情况,其他类型的收入无需填写。具体来说,应根据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的累计情况进行填报。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如果存在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情况,则需在此列中填写相应的减计比例。如果没有此类规定,可以不填,系统将默认设置为100%。例如,若某项税收政策允许以60%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本列就应填写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指的是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这部分内容用于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具体计算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