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企业在海外取得的收入已经缴纳了相应的所得税时,这部分税款可以从企业的当期应缴税额中进行抵免。具体来说,可抵免的限额是该笔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如果超出这一限额,则剩余部分可在随后的五个年度内,通过每年度抵免限额来逐步抵扣。
进一步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明确了具体的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财税[2011]47号文件提供了特殊规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这类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来计算其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同时,其境外抵免限额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从中国境外获得的应税收入所实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款项。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不包含在内:
(一)因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错误而导致多缴或误征的税款;
(二)根据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款;
(三)因未按时足额缴纳而额外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从外国政府获得的实际返还或补偿的税款;
(五)已享受我国企业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境外所得所负担的相关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已在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