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当纳税人因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并收取押金时,如果这些押金被单独记账和核算,则不应将其计入销售额中进行征税。然而,对于那些逾期未收回且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则需要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来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未能退回的保证金,其处理方式与普通押金相同,同样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