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证的发票,若当月未进行进项税抵扣,可以选择不进行认证操作,待次月申报时再进行认证。目前,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认证确认没有设定具体的期限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这些发票不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