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8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支付道路、桥梁和水闸通行费时,暂时可以依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包括财政票据)上注明的费用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如下:
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而对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和水闸的通行费,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和水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