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填制会计凭证时必须确保字迹清晰、整洁,并满足以下条件:
1. 阿拉伯数字应当逐个书写,并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标明货币符号(例如人民币符号“¥”)或货币名称的简称及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能有空格。如果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已注明币种符号,则其后不再添加货币单位(如人民币中的“元”)。
2. 所有以元为单位(对于其他货币种类,其基本单位相同)的阿拉伯数字,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小数点后精确到角分。若没有角分,则可在角位和分位写“00”或者使用破折号“——”;若有角无分,则分位应填写“0”,不得用破折号代替。
3. 当大写金额数字达到元或角时,应在其后加上“整”或“正”字样;而当大写金额数字包含分时,分字之后无需再加“整”。
4. 若大写金额数字前未预先印有货币名称,则需要手动添加相应的货币名称(如“人民币”),并且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应存在空白区域。
5. 在阿拉伯金额数字中,如果中间出现“0”,则对应的大写金额需写成“零”。例如,101.50元人民币的大写形式为壹佰零壹元伍角整。当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出现多个“0”时,大写金额中的“零”字只需出现一次,如¥1004.56的大写金额应表示为壹仟零肆元伍角陆分。此外,当阿拉伯金额数字中的元位为“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且角位不为“0”时,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任何“零”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