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农产品的税务扣除时,必须依据发票进行精确计算。如果忽略了这一步骤,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因此,确保对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行准确核算至关重要。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当遵循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该扣除率通常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保持一致。例如,当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从16%下调至13%时,其对应的扣除率也应相应地从16%调整为13%;同样地,若货物适用税率由10%降至9%,则扣除率也需从10%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