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发生变化时,若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原土地登记机关将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此外,当土地用途依法改变时,也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并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在转让或变更过程中,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随后,需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