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增值税检查凋账方法》(国税发〔1998〕44号)明确指出,在进行增值税的查补和账务调整时,应专门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当发现需要调减账面上记录的进项税额或需要调增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应通过借记相关科目并贷记该特定科目来完成调整。完成所有调整工作后,需结算该账户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并将其转入其他相关科目。
具体操作如下: 1. 如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应将余额借记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并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2. 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存在借方余额,且该余额等于或大于“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同样将余额借记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