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相关条例,超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金管(2005)5号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而言,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地有具体的执行标准,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