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条件下,将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该奖金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此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单独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居民个人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中进行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