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时需遵循以下规定:三、对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时,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一旦确定了最低折旧年限,通常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