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处理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以及重组义务时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确定金额进行记账。具体来说,这些预计负债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相关科目,并贷记相应的会计科目。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需承担的预计负债,则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涉及到资产弃置义务时,企业需要依据所确定的金额,将该部分资金从“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中转出,同时贷记本科目。此外,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间内,根据计算结果,每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也需要被记录。这部分利息费用应通过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来体现,而贷记本科目则是对这一过程的逆向操作。
2、如果实际清偿或者冲减了之前确认的预计负债,则应借记本科目,并相应地贷记“银行存款”等其他相关科目。
3、基于确凿证据要求调整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时,若增加新的预计负债,则需要借记相关科目,并贷记本科目;相反地,若减少现有预计负债,则需执行相反方向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