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当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这些行为应当被视为销售活动。对于自产商品自用的情况,其相关的财务处理方式如下:
1. 当自产商品被用于职工福利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接着,记录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若自产商品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建设,则账务处理为: - 借:固定资产; - 贷:库存商品。
3. 在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下,
会计分录如下: - 借:在建工程; - 贷:库存商品。
4. 最后,如果自产商品是为了满足日常办公需求而使用的,那么相应的会计处理是: - 借:管理费用; -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