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这意味着,当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商品销售时,其收入应归属于销售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对于提供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情况,该笔收入将被认定为发生在服务实际执行的地点。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这表明不同类型的资产转让有不同的归属规则,以确保税收公平合理。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这意味着投资者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获得的
收益将归入该公司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财政收入。
(五)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一条款明确了不同种类非劳动收入的来源地标准。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分类的收入形式,则交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