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的情况,如果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免收租金的期限,那么在免收租金期间,产权所有人需要按照房产的原值缴纳房产税。然而,当纳税人因为疫情原因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以共同承担疫情的影响时,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因此,它不适用于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相反,应该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具体来说,如果房产被出租,则应按照租金收入来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那么相应的房产税也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