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财税政策,对于企业购置的设备和器具,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则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无需分年度进行折旧。反之,如果设备或器具的价值超过500万元,则不允许一次性扣除。此外,对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而言,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也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截止日期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