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涉及多个步骤,具体如下:
1.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在相同控制下进行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需按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核算。其入账价值为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
如果合并方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合并对价,那么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时,应相应地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对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也需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同样,当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以冲减时,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形成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在购买法下,购买方用于支付对价的资产按照销售行为处理,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资产的处置收益。
此外,所购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高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多支付的金额为购买过程中所购买商誉的支付对价;反之,如果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小于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产生的利得需要确认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