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20:41:52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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