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中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