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面临的欠缴话费问题,可按照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明确指示,对于那些逾期未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若单笔数额较小且不足以覆盖清收成本,则需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部分,将被视为损失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对此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处理用户应收话费时,如果单笔金额较小且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仍未收回,经企业统一说明后,这些欠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计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进行欠费损失扣除的过程中,电信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细清单等资料以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