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言,增值税减免的税额应当被纳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这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而言,相关的会计分录可以表述如下:
借方记录为银行存款的增加,而贷方则分别对应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减少。
当企业满足《通知》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时,其账务处理将有所调整,具体表现为:
借方记录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的减少,与此同时,贷方则记录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