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明确了汽车轮胎的定义及其消费税征收范围。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及其他机动车的内、外胎,以及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的轮胎。
然而,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的时速较低,不能上牌照且不允许上路,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存在明显差异。这类车辆的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其征税情况也有所不同。如果这些小全地形车的轮胎可以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反之,如果不能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H号)进一步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车辆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因此不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