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06:41:58
问答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遭遇法律程序宣告破产、被政府撤销(包含责令关闭)、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并且其剩余财产或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企业可以申请对应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坏账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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