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因此,企业取得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参照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执行限额抵免。
具体来说,当企业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了应税所得时,这些所得需要按照当地的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中国政府允许企业将这些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与在中国大陆应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这种抵免政策被称为“境外所得抵免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从应缴税款中扣除,但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在中国大陆应缴纳的税款总额。这就是所谓的“限额抵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企业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重复纳税而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但对于那些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它们也需要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并按照当地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这些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仍然可以享受上述的抵免政策。
总之,通过实施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中国政府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鼓励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