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的情况时,应当采取特定的会计处理方式。具体来说,对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其损失的计算应基于该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并从中扣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得到的余额。这一余额被视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的损失,并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