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指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资产损失,根据税务处理的不同方式,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自行计算并扣除的资产损失;另一类则是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扣除的资产损失。以A公司为例,该公司在正常运营活动中出售其固定资产时产生的资产损失,便属于第一种情况,即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扣除。然而,如果该损失没有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得到及时处理和扣除,那么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即使是出于各种原因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完成扣除,只要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这种损失仍然可以在损失发生的那一个纳税年度内追溯确认并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