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六条规定,出版和发行企业对于库存的呆滞出版物,如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含出版当年)、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等超过一年,可以将其视为财产损失并在税前进行实际扣除。此外,若已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在未来年度被处置,则其产生的收入需计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纸质图书,企业有权将其视作财产损失,并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这些图书不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然而,当这部分图书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被出售或处理时,所获得的任何
收益都必须纳入到处置当年的总收入中计算税款。
总之,这项政策旨在鼓励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允许符合条件的呆滞出版物在一定条件下享受减税优惠,政府希望能够促进文化产品的流通与更新换代,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