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带薪缺勤,也称为未使用带薪休假,是指员工在某一期间内未能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可以结转至下一期间。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当前期间没有用完他们的带薪休假,这些权利可以保留到未来的工作日。当员工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时,他们积累的带薪缺勤权利增加,这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支付义务。根据企业的带薪缺勤计划,企业必须确认和计量这些权利,并在未来进行支付。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则涉及那些在员工离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累积带薪缺勤。如果员工离开公司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需要确认必须支付的全部未使用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的金额。企业在处理职工的现金补偿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职工提供的服务受益对象,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计带薪休假”科目。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以实际支付为准。对于企业跨年度未实际支付而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作为暂时性差异处理,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