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流程和期限有明确规定。首先,企业必须于每月出口货物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负责的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申请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具体来说,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的次月开始至次年4月30日止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内,收集并整理所有必需的文件和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企业将无法再申报免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