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03:41:44
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对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特定行为,将视同为销售货物:
1. 当货物被交付给其他个人或机构代为销售时; 2. 直接销售代销的货物; 3. 如果纳税人拥有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并且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那么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但前提是这些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县(市)内; 4. 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应税项目的操作;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 6. 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7.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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