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他们在外购和销售除固定资产之外的货物时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抵扣。这种可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必须是由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者是由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然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则不包括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之内。
此外,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上的各项信息,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都必须填写齐全,并且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保持一致。如果这些信息不齐全或不符,那么这部分运费将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