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依据。
一、对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应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额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若纳税人所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暂时未能获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可依据所持有的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费金额,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纳税人所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亦可根据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所注明的收费金额,依照以下公式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二、对于纳税人支付的桥梁和闸门通行费,目前可暂时依据所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