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工资和薪金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任职或受雇的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形式。这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费等,以及与员工职务或雇佣相关的其他费用。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而言,其发放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设定的限额;超出部分既不能计入企业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